呼市有哪些设计院?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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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呼和浩特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附中东巷14号;内蒙古建材科研设计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乌兰察布东街;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南路呼伦南路9号。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勘察设计院: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寺东街3号;内蒙邮电规划设计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99号;内蒙古自治区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东街银联大厦4-6层西;内蒙古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车站西街11号。
内蒙古自治区轻化工业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三十五中东巷;杰赛通信规划设计院内蒙办事处: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北路首府广场8层。
国家太阳能光热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内蒙院)始建于1958年,坐落在美丽的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隶属于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甲级电力勘测设计企业、总承包企业。
具有电力工程设计、勘察、咨询、测绘、总承包、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热力工程等数十项国家甲级资质。可承担各种等级的发电、输变电、新能源工程的咨询、勘测、设计、监理、总承包业务及新能源项目投资运营。
内蒙古筑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怎么样?
内蒙古筑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是2001-01-02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牙克石市林城路73号。
内蒙古筑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50782720178624J,企业法人邢忠学,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内蒙古筑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公路工程专业设计(甲级),农林行业(林业工程)设计(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市政工程(道路、给水、排水)设计(乙级),测绘(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地图编制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丙级),钻井(壹级),打字、复印,工程劳务,原生盐采掘劳务,农业种植,林业苗木生产,装饰装修材料经销,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内蒙古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6749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6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内蒙古筑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外投资9家公司,具有6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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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备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环境条件,可供公众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批准设立的地域。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和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
旗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人民 *** 财政预算。第五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具体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森林风景资源与生态环境。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区森林资源状况,编制自治区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 *** 批准实施。
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林业长远规划,并与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第九条 设立森林公园不得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重合或者交叉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规划相协调。第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和盟市级森林公园。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第十二条 设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和盟市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自治区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 自治区级森林公园面积达到700公顷以上,盟市级森林公园面积达到300公顷以上;
(三) 森林覆盖率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
(四)自治区级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盟市级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以上标准;
(五)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六) 有相应的森林公园经营管理组织和技术人员;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和盟市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向自治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有关图表、照片、音像制品等视听资料;
(四) 森林、林木、林地和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 与拟设立森林公园涉及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
(六)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组织和技术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设立森林公园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明确森林公园的名称、位置、面积和四至界线。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需要撤销、合并、分立、改变地域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在批准设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根据自治区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经组织专家、有关部门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