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省部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违法国务院颁发的《退耕还林条例》,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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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颁布的《退耕还林条例》对如何确保工程质量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以从法规上保证退耕还林工程质量合格。

《条例》确定,退耕还林必须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作业设计,退耕还林者必须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要求造林。地方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县级人民 *** 应当建立退耕还林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退耕还林者不得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不得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或者滥采乱挖地表植被。退耕还林的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核查的制度。

为避免出现毁林复垦现象,《条例》规定各级人民 *** 应当考虑退耕农民的长远生计,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在坚持生态优先、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的条件下可营造一定比例的经济林。退耕还林后,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及时发放林(草)权属证书。

《条例》还明确了违反规定将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国家工作人员有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的、克扣补助粮食的,未及时处理有关检举、控告的,不及时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等行为。退耕还林者则不得擅自复垦、不得进行林粮间作,不得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等,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还规定了非特定主体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如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的;销售、供应的种苗未经检验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供应补助的粮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等。

我今年种的制种玉米,公司没有资质公司有责任吗?

公司当然有责任。

环节一:正确识别假、劣种子

生产销售假、劣种子农业林业部门没收资质,是危害农业生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也是《种子法》授权工商部门查处的重点领域。正确判断种子的真伪,是做好种子监管工作的关键。为此,在执法工作中,工商人员要首先学会判明什么是假、劣种子。

什么是假种子

假种子是指种子经营者在提供种子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农业林业部门没收资质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种子使用者,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不具备真实性的种子。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假种子有以下两种: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具体说:①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是指以非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冒充种子,或者以应当通过审定而未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种子冒充审定品种种子,或者未经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引种以及跨生态区域引种的种子。②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是指以一般品种的种子 冒充名牌品种的种子,或甲类种子冒充乙类种子等一切“假冒名牌”、“张冠李戴”的种子,上述两类种子均属假种子。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种子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即主要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如果市场销售中,种子生产经营者将种子类别为常规种的标注为杂交种,三级种标注为一级种,耐病标注为抗病,晚熟标注为早熟,中产标注为高产,劣质标注为优质等等,均属于“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

什么是劣种子

劣种子是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标准或者承诺标准、失去种植价值的种子。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劣种子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业种用秩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曾就农作物种子质量鉴定,分别发布了《粮食作物种子国家标准》《经济作物种子国家标准》《瓜菜作物种子国家标准》,并在上述标准中,就如何判定种子质量,在种子的内在品质与指标数据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凡种子内在指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即为劣种子。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质量指标。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主要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等四类指标标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强制标准的,生产商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必须优于或者等于该标准。如果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种子,即属于劣种子。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或者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或者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种子,因其发芽率或者净度不符合国家种用标准,所以是劣种子。

(四)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种子,因其违反了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能造成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所以是劣种子。

环节二:规范开展监督抽查

种子行政执法监督抽查,是工商部门在办理涉嫌违法种子案件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通过检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在尚无一套完整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规程》的现状下,笔者建议在开展监督抽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制定详尽的抽样检验规划。依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新制订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部门在种子质量监管工作中,除了个案送检外,还应主动制定完整的年度抽检工作计划,明确抽检的区域、时间,并以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的、市场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某类种子作为重点,开展监督抽查。

实施全面的委托抽检。由于种子属于特殊商品,国家相关标准对抽样人员资质、抽样程序、样品封装等都有严格规定。比如,《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明确规定,种子抽样仪器设备应使用扦样器和天平;种子抽样人员应受过扦样训练,并具有实践经验;扦样种子的基本单位为100㎏等。而目前工商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对种子抽样检验工作的具体对象、范围、频次、操作规程等事项均无明确规定,工商执法人员也大多没有种子扦样资格证书,更没有受过相关培训,其抽样程序的规范性、合法性容易受到质疑。因此,执法人员不能贪图方便,自行采样送到承检单位进行检验,否则检验的结果就可能丧失有效性和代表性。为此,笔者建议在实际工作中,对种子监管宜采取委托抽检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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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农业林业部门没收资质,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二) 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 *** 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四)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五)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第七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 *** ,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 *** 和经济利益。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 *** 设专职或者 *** 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九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以及森林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 *** 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营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 *** 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 *** 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 *** 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五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农业林业部门没收资质;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面积二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 *** 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 *** 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 *** 或者县级人民 *** 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 *** 给予医疗、抚恤。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农业林业部门没收资质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一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 *** 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全民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 *** 组织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 *** 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二十八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 ***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条 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二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之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盗伐林木据为已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之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之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之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砍柴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第三十八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种子法规定,有资质的公司可以授权没有资质的公司或个人生产经营种子吗?

有资质的公司可以授权没有资质的公司或个人生产经营种子,但被授权公司或个人必须有其书面委托,在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其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生产、代销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下: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一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