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之一条 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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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第四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在现有编制内配备专职或 *** 人员,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以下简称测报)工作。第六条 各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建立测报工作管理制度:
(一)确定主要森林病虫测报种类,拟定测报技术规程,定期进行测报技术培训和指导;
(二)开展森林病虫害测报调查研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掌握病虫害发生动态,建立病虫害测报档案;
(三)定期分析处理各地测报数据,对主要森林病虫害发布趋势预报;
(四)积极推广应用病虫害测报先进科学技术。第七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国有森林和林木,由国有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调查情况。第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对经常性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病虫害的能力。第九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选用良种壮苗适地适树造林,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第十条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可以派员参加当地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森林病虫害的检疫工作;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 *** 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点),开展森林植物检疫检查工作。
疫区的划定,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 *** 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 *** 应当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导,实行分管市长、县(区)长领导负责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二条 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第十三条 在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地区,当地人民 *** 应当采取严密封锁和扑灭措施;松材线虫病的病木材及其成品、半成品,一律不准运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经过熏蒸除害处理,可以就地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有松材线虫病的地区调运松材及其成品、半成品。第十四条 调入各种松材及其成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以上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地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调入后,应在货到次日起7天内,报请所在地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复检。
铁路、交通、邮电、民航等部门应当凭有效期内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第十五条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林木死亡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在地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调查核实同意后,方可申请砍伐。第十六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应从育林基金、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自行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各级人民 *** 可给予适当扶持。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 *** 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从地方财政或育林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森林病虫测报预防经费。
对防护林、水源林、水土保持林、特种用途林所需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各级人民 *** 给予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危险性病虫害时,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 *** 应当给予补助。
吉林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实施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新植幼树及木材的病、虫、鼠害的预防和除治。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以营林预防措施为基础,生物御灾为主导,化学除治为急救手段,实行防、治、管综合治理。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建立森林病虫鼠害防治目标管理考评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的林业主管部门和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为本行政区域和经营区域内的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负责森林病虫鼠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各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和指导本乡(镇)的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工作。
森林经营单位应确定专职或 *** 人员承担森林病虫鼠害防治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建立“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各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营林场、国营苗圃等森林经营单位负责本施业区的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工作;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的林木病虫鼠害防治工作。第二章 森林病虫鼠害的预防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选种、引种、育苗(种)、植树造林、抚育、管护、采伐运输等生产活动,必须有预防病虫鼠害的配套措施,防止病虫鼠害滋生和扩散。第八条 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森林有益生物抵御森林病虫鼠害的作用。第九条 各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营林场、国营苗圃、乡(镇)林业工作站及其他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定期组织森保员、护林员按护林责任区进行病虫鼠情调查,并按规定向所属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上报调查资料。
各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内指定专职测报员,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定数量的病虫鼠情监测点,适时组织调查和观测、汇总、分析、传递病虫鼠害情况,及时发出预报,指导防治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在近期不进行主伐的林地内划定监测林分和设置监测标准地。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对监测设施和监测林分的林木应严加保护,非经设置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损坏监测设施。第十一条 省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每十年组织进行一次森林病虫鼠害普查,各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每五年组织进行一次主要森林病虫鼠害调查。发现新的或严重的灾害时,所属林业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专题性调查或定期性监查,并把森林病虫鼠害调查情况及预防、控制和除治方案报当地人民 *** 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全省实行统一的森林病虫鼠情调查期、报告日和发布日制度。每年的四、五、六、八、九、十一月份的上旬为病虫鼠情调查期。上述各月份的十五日为县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的报告日和发布日;二十日为市(地、州)级报告日和发布日;二十五日为全省森林病虫鼠情发布日。第十三条 凡生产、经营、运输林木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及拥有应施检疫的木材、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检疫法规规定到所在地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申请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办理检疫手续。
铁路、交通、邮电、民航、公安等部门及有关检查站应与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共同实施综合性检疫措施,防止检疫性和危险性病虫传出或传入。
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当地人民 *** 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再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应按照全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检疫设施和装备建设的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投入,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须提供哪些材料
一、个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采伐林木林业病虫害资质申请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林业病虫害资质申请;
2、林木采伐申请书。主要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项内容;
3、村民委员会及乡镇人民 *** 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采伐法律法规禁止采伐和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采伐的森林和林木;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非更新性质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3、提交有关的证明资料不全或提交证明资料与实际不符的;
4、权属不清或存在权属争议的;
5、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6、上年度发生重大滥发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林业站,由林业站进行简要采伐作业设计,经乡镇 *** 同意后转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
2、区县林业部门受理后,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由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到拟采伐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认为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报单位领导审核;
3、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进行采伐公示。对申请人、采伐地点、采伐时间、四至界线、林种、树种、权属、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面积、采伐蓄积(株)、出材量、采伐期限等内容进行5天公示。公示无异的,在公示期满后向申请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采伐许可证的办理时限:从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后,一般在7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资质公司有几家
湖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资质公司有7家林业病虫害资质申请,分别是:
1.京山佳康森林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
2.京山绿之源森林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
3.湖北森林特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4.黄冈林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5.湖北德东美林业有害防治有限公司
6.恩施市硒都美森林病虫害除治有限公司
7.武汉市黄陂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