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各县级市(区)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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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澄湖保护区的规划管理,《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城乡规划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高新产业基地、宜居城市、江南水乡为城市发展目标,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适应特色产业要求,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 *** 的重要职责。本市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并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人民 *** 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同级人民 *** 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 *** 决定。

市和县级市人民 *** 建立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制度。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第六条 市和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的城乡规划管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

镇人民 *** 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和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有条件的镇设立派出机构。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人防、园林和绿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创新规划 *** 和管理手段,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八条 市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民 *** 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市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 *** 审批。

县级市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纳入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 *** 审批;省人民 *** 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市或者县级市人民 *** 审查后,报省人民 *** 审批。第九条 市和县级市、镇人民 *** 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十条 镇人民 *** 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 *** 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 *** 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 *** 备案。

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级市人民 *** 审批后,报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 *** 备案。

镇人民 *** 应当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 *** 审批,并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二条 市和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 *** ,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开展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或者县级市人民 *** 审批。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或者县级市人民 *** 在审批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或者县级市人民 *** 研究处理。

重要地块和特别重要地块的范围由市或者县级市人民 *** 确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相关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片区规划、详细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发展、土地集约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城乡规划相关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的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 *** 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规划许可。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综合考虑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等结论。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一条 片区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 *** 组织编制,经市人民 *** 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 *** 备案。

需要编制片区规划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第十二条 市区内的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

县域内的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县人民 *** 审批。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 *** 审批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 *** 备案。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市区内村庄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 *** 审批;县域内村庄规划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 *** 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 *** 审批。

有关单位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进行编制后,连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 *** 审批。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 *** 可以根据城市景观、城市空间特色、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特殊需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市、县人民 *** 审批。重要地块的范围由市、县人民 *** 确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六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 *** 可以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单独编制的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应当报市、县人民 *** 批准。第十七条 市、县、镇人民 *** 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市、县、镇人民 *** 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克拉玛依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编制最新消息,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城乡规划编制最新消息,改善人居环境城乡规划编制最新消息,促进克拉玛依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 *** 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编制最新消息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克拉玛依市城市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区域。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市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注重居住区、道路交通等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健全城市功能和公共服务,保护工业文化遗产,塑造克拉玛依市特色城乡风貌。第四条 市人民 *** 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各区、乡(镇)人民 *** 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设立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自治区人民 *** 审批。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独山子区、乌尔禾区分区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第七条 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不单独编制,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人民 *** 组织编制,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所在区人民 *** 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八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独山子区、乌尔禾区人民 *** 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用以指导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 *** 审批。第九条 各类开发区(园区)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由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所在区人民 *** 意见后,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备案。第十条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独山子区、乌尔禾区的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人民 *** 审批,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专项规划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热、供电、邮政、通信、广播电视、燃气、环卫、消防、防洪、防风、人防、抗震、园林绿化、广告、灯光照明、地下空间、地下管线管廊、雕塑、地名、工业遗产保护等规划。第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旧城改造、工业用地转型、旧商业区改造等城市旧区更新活动应当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编制城市旧区更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编制城市旧区更新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优先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适度控制建筑容量,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改善交通、居住条件和市容景观。第十二条 克拉玛依工业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落实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注重配套设施建设,合理划分控制单元,强化单元控制指标。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 *** 批准,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 *** 备案。

独山子区、乌尔禾区的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 *** 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批准。

开发区(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所在区人民 *** 意见后,报市人民 *** 批准。第十四条 城市设计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重点城市设计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依法报批。下列区域和地段应当进行城市设计:

(一)自然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

(二)行政、商业、科技、体育、教育文化中心;

(三)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主要干道两侧建筑;

(四)公园、广场、步行街、河道沿岸等重要景观地段。

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编制最新消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 *** 所在地规划。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城乡规划编制最新消息

(一)贯彻生态文明理念,人文和谐,合理布局,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二)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节约用地,集约发展,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统一;

(四)科学决策,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强化监督。第四条 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辖各区和市人民 *** 规定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

乡、镇人民 *** 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相关部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委会应当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本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且对重要城乡规划进行论证、审查。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并且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服从规划管理。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 本市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应当依据上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第九条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贵阳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清镇市城市总体规划、省人民 *** 确定镇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 *** 审批。

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由市人民 *** 审批,报省人民 *** 备案。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第十条 贵阳市、清镇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

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 *** 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县人民 *** 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 *** 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 *** 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的镇人民 *** 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第十一条 乡规划、村寨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第十二条 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应当根据需要编制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评审后报市、县(市)人民 *** 审批。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过程中,对下列区域应当进行城市设计,报本级人民 *** 审批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

(二)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等城市重要节点;

(三)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以及重点旅游区;

(四)市、县(市)人民 *** 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第十四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标准,采用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地形图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并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

编制单位使用基础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