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 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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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 *** 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第六条 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 *** 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 *** 确定。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 *** 、相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图区(以下简称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人民 *** 、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第八条 市区、县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 *** 审批。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专业规划应当遵循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规定,并应当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其编制成果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的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有规划设计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第十一条 对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二条 对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项目成果,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第十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条例》、本细则以及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审批制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立项前参与有关选址工作。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第十五条 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
(一)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二)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三)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四)位于城市紫线范围内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申领选址意见书的。
十三五城市规划评估需具备哪些资质投标
投标人应具备资质条件:
1、具有《 ***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进入 *** 采购活动的必备条件;
2、必须遵守国家、江苏省、扬中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必须遵守扬中市委扬发[2007]年46号文件《扬中市招投标大市场廉政监管办法》按规定取得《廉政准入通知书》;
4、工商注册所在地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和社保缴费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近一年内);
5、具有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6、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应按照公告要求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述各项有效资质文件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承诺函(见“扬中 *** 采购网”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标书下载”,用户名和密码均为zfcg,打印后加盖公章,不得修改其条款)参加报名登记,未参加报名登记的投标人不得领取招标文件,其投标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报名登记后拷贝标书(U盘自备)。
地方规划局委托规划设计公司编制规划时是否需招投标?有明确规定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三类: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类的重点在于第2类,即国家投资的项目。另外,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1类及第3类项目中的大多数亦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规划编制是否招标 法律
委托规划编制达到一定金额,按规定应该招投标。
国务院把五大类建设项目纳入必须进行招投标范围:
1.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交通、信息 *** 、道路,以及其他基础建设项目;
2.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和科学、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品住宅等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4.国家融资或授权、特许融资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 *** 资金的项目。
被纳入招投标范围的五类在建项目,如施工合约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采购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各项目单项合约估价均低于规定招标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均须采用公开招投标及投标程序。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城乡规划编制招投标规定,维护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城乡规划编制招投标规定,保护招标者、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城乡规划编制招投标规定,提高设计水平,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珠海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全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工作。
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均应当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分别采用下列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城乡规划编制招投标规定:通过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或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城乡规划编制招投标规定他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地向资质等级和行业范围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第四条 下列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
(一)详细规划;
1.市(区)级行政、金融、商贸、文化、科技、展览、娱乐中心区规划;
2.商业步行街、主要道路街景、主要城市广场规划;
3.主要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大、中型公园规划;
4.城市门户地区、重要景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
5.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含五万平方米)的工业小区、居住小区和综合小区规划。
(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1.重要的公共性建筑,市(区)级行政办公楼、体育馆、大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大型商场、大型游乐场、火车站、飞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的主体建筑;
2.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含二万平方米)和高度十八层以上(含十八层)的大型住宅楼、写字楼和综合楼;
3.位置显著、对城市景观影响大的建筑:城市制高点、城市门户、重要城市广场、风景园林区等的主要建筑;
4.有纪念性、标志性和特殊要求的建筑:文物、大型城市雕塑等建筑;
5.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建设工程。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月,市规划国土局应当于审批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规定。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国土局有权不予受理方案设计审查。第六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用地红线图的规划设计要点等附件)、土地使用证及招标申请书等文件到市规划国土局办理招标立项,立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标前的组织工作。第七条 招标单位有权选择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时,未被邀请的设计单位也可以参加投标,其设计成果在评标时应当与被邀请的设计单位同等对待。第八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要有三个(含三个)以上。第九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共同确定投标单位;
(二)招标单位拟定标招文件,报市规划国土局审查确定;
(三)招标单位召开发标会,发出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
(四)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审查投标文件,确认有效投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组织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会,确定中标方案;
(七)中标单位完善方案设计;
(八)方案设计文件送市规划国土局审查。第十条 编制设计招标文件,应当以城市规划和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为依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基地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控制要求,包括规划设计要点、项目自身的技术要求、环境景观要求、分期建设要求等;
(三)成果要求,包括文本、说明、经济技术指标、图纸、电子文件、模型等的数量、深度、规格;
(四)其他要求,包括招标起止期限、阶段进度、提交成果及评标日期,设奖数量及奖励方式、标准等。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招标单位应当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投标单位。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需要招投标吗?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城乡规划编制招投标规定,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城乡规划编制招投标规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城乡规划编制招投标规定;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城乡规划编制招投标规定;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