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规划设计乙级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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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 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1、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2、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3、详细规划的编制;

4、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5、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申请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4、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5、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6、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土地规划资质怎么办理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

2、立项批复;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4、项目合同(复印件)。

5、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3张(蓝晒图,现状地形,长春市统一坐标、统一高程,包括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 *** 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 *** 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十四五规划编制需要什么资质

供应商资质要求

1、具有有效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公章尺寸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公章尺寸

2、近两年有开展过规划环评、区域环评或三线一单等编制工作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公章尺寸

3、编制单位具备至少三个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递交资料

1、项目报价单(盖公章);

2、营业执照(原件彩色扫描);

3、相关的资质(人员、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盖公章);

4、其他响应文件(盖公章)

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2019修改)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监察,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监察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监察,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依法对本辖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并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规划监察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满足该项工作需要。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规划监察机构负责市辖各区和市人民 *** 确定区域城乡规划监察的具体工作。

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有关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务、公安、应急、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 ***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察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城乡规划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执法与管理服务和处罚与教育疏导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编制的相关标准、规范。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具体的规划监管方案,实行不定期跟踪巡查和施工进度阶段检验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接受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和空间的规划建设进行重点跟踪巡查: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

(二)党政机关、学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建筑立面和建筑屋顶;

(五)本级人民 *** 确定的其他区域和空间。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载有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有关强制性内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为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内如有损坏或者丢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 *** 。

公示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军事秘密等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的下列施工阶段完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建设工程:在基础完工、首层封顶、标准层封顶、顶层封顶等阶段;

(二)个人建房:在建筑施工放线、基础完工、顶层封顶等阶段。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地下隐蔽工程部分,在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形成准确的测量成果资料和工程竣工图,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规划检验,并出具规划检验结果证明文件:

(一)对建设工程和个人建房的基础实施情况;

(二)建设项目标准层封顶后对该层的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个人建房顶层封顶后对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

(三)竣工核实前检验,对建设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建筑造型、基础设施、配套公建、外立面等建设情况。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结果。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申请规划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直至整改合格。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不予受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编制丙级资质都需要哪些人员配齐

需要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公章尺寸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公章尺寸;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 *** 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城乡规划乙级资质人员规划师:就需要满足工作10年么

1.总体要求。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4 人,年龄应当在 70 岁以下 (要求详见“(三)专业技术人员”第 4 条所列专业技术人员年龄要求),具体时间认定以企业提交申报资料的时间为准(具体时间节点的认定,以下皆同)。注册规划师无需核对专业,需要核对其注册证书的注册单位是否与资质申报单位一致。

2. 注册规划师与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规划师视同具有中级职称,两者可以重复认定。具有城乡规划高级职称证的注册城乡规划师可以重复认定为城乡规划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三)专业技术人员 (缺技术人员可以留言或私信)

1.总体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 1 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公章尺寸;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5 人,具有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公章尺寸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0 人;

(2)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评审主体。评审机构为国家各部委、各省市人力资源职称评定主管部门

(职称证上的章应为国家各部委、各省市人力资源职称评定主管部门公章)。企业自行评审颁发的规划专业高级、工程类高级职称证书,各类人才服务交流中心、信息交流服务中心、各类高校等机构颁发的工程类高级职称证书,原则上不予认可;如上述单位确有城乡规划专业或其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资格,要求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函或授权进行相应职称评审的证明文件。

(3)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要求额外提供技术职称评审表和职称评审批准文件进行佐证,提供的予以认可,不能提供的不予认可。

①职称证没有载明工作单位;

②相关学历证是函授;

③毕业时间低于以下标准的。高级职称:大专 14 年、本科 9年、研究生 7 年、博士 2 年;中级职称:中专 10 年、专科 5 年, 本科 4 年、研究生 2 年。

(4)有多余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替代相应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但应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规划师以外)年龄应当在 60 岁以下且不能为离退休返聘人员”的要求。

(5)涉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上职称评审单位与现工作单位不一致的,要求提供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含原单位联系人和固定 *** ,并加盖公章;原单位不存续的,要求提供原单位上级部门出具的单位不存续的证明或登记不存续等可以说明的公开材料。

2. 城乡规划专业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认定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相当于城乡规划专业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相当于城乡规划专业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1)具有城乡规划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

(2)技术职称证书上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城市(镇)规划、城乡规划、城市设计、规划设计、城市与区域规划、 土地工程、规划管理等的人员。

(3)具有本科以上城乡规划专业学历证书的人员。主要包括: 城市规划(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城市与区域规划、资源环境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资源管理、经济地理、人文地理、城乡规划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等。

(4)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即视同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认定

(1)其他专业技术职称包括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地理、测绘、市政、环境、风景园林、土木工程、经济、地质工程等与城乡规划直接相关的人员;以及艺术设计、新闻、会计、财务、统计、法律等与规划工作开展有关的人员。

(2)高级建筑师的认定:高级建筑师、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工程师职称专业栏为建筑设计以及具有高级职称且为二级注册建筑师的。

4.专业技术人员年龄要求

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 70 岁以下,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 60 岁以下且不能为离退休返聘人员。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离退休返聘的技术骨干(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注册规划师)总数不应超过 2 人,应提供聘书及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监制印发的正规离退休本。无离退休证明的,需提供原退休单位出具的证明,并注明联系人、固定 *** ,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或企业自制的无公章离退休(证明)一般不予认可。

(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申报单位需要提供申报前连续 3 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证明应从社保部门网站下载带有电子印章,并能体现社会保险缴纳单位是资质申报单位或资质申报单位的分公司。专家审查时,申报单位自己打印的社保证明,即使加盖社保部门印章也不予认可;申报前连续 3 个月的社保为补缴的,不予认可;只提供了 3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的人员,重点审查。

(五)高等院校规划编制单位有关认定

1.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教师(社保在高等院 校缴纳)不超过 7 人,并应符合以下分布:注册规划师不超过 1人、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 1 人、城乡规划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 2 人。且高等院校教师(判定方式为社保在学校缴纳或编制在校方)在本校规划编制单位专职从事规划编制的,不得在院校承担任何教学任务,需要提供所在院校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并盖章。

2.申报的教师,职称属于工程类的,必须是职称评定主管部门评定,如学校有评审资格,需要提供职称评定主管部

门委托函和评审资格证明文件。

3.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学校办公的,由学校出具办公场地证明并加盖公章,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