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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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
60%。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铁岭市城乡规划条例
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科学制定和规范实施城乡规划,促进全市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 *** 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 *** 接受市、县两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县级人民 *** 有关部门以及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 *** 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论证、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 *** 提供城乡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规则、议事范围等由市、县级人民 *** 另行制定。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划定和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本市各类城乡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省人民 *** 审批。
(二)开原市、调兵山市和省人民 *** 确定的县级城市总体规划由开原市、调兵山市和省人民 *** 确定的县级人民 *** 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市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 *** 审批。
(三)县级人民 *** 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 *** 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市人民 *** 审批。
(四)县级域内的其他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由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审议后,报县级人民 *** 审批,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由省人民 *** 确定的镇总体规划,还应当提交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五)省、市、县级人民 *** 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 *** 审批,提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六)分区规划由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 *** 审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
(七)市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需要报经省人民 *** 审批的,由市人民 ***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省人民 *** 审批。
(八)县级域内跨乡、镇的城乡规划由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 *** 审批。需要报经市人民 *** 审批的,由县级人民 *** 提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后,报市人民 *** 审批。
(九)市城市规划区,开原市、调兵山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县人民 *** 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 *** 审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其他乡、镇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 *** 审批,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十)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各类专项规划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 *** 批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行业规划,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 *** 可以组织编制下列区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一)市、县主要公共服务中心、文化中心和中央商务区等;
(二)城市广场和公园周边、道路和河道两侧;
(三)城市出入口、主要交通节点;
(四)各级景区核心区边缘、特色街区等;
(五)新城、新市镇核心区;
(六)其他需要编制的重要区域。
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属于哪个部门?
属于建设局管辖。与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类似。
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由市城乡建委设计处、住房处、科教处、节能处,和市开发办、配套办、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招投标办、造价总站、建管总站、质监总站、安全管理总站、岗位培训中心、城建档案馆,以及市规划局、消防局、环保局、市商委、市公证处、保险公司、银行等20多个单位或部门派驻人员设置窗口组成。
政务办理中心采取“集中收件、集中出件、接办分离、内部运转”的工作模式,办理房地产业、建筑业、勘察设计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审批,以及市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相关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
中心通过不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强化内部管理、创新优质服务。
扩展资料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力实施“阳光行政”,坚持“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宗旨,以“建设一流环境、造就一流队伍、实施一流管理、追求一流服务”为目标,实行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前置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六公开”办事制度。
按照一般事项即时办理,复杂事项承诺办理,上报事项负责办理,重点事项联合办理,特殊事项集中办理,控制事项明确答复的“六制式”办理方式,将面向经济、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实行一门授理,一口对外,一口说清,一口收费,一班人联合踏勘,一条龙联动服务的“六个一”审批办法,极大地方便了投资者和百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6年1月1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资质证书中注明‘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