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行的是审批制吗
根据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最新的制定实行的是审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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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最新,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 *** 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2022年12月15洛阳道北发展规划最新情况?
2022年12月15洛阳道北发展规划最新情况?一、项目名称:玄武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二、基本情况:规划范围为西至定鼎大道、东至唐宫一路、北至玄武门大街、南至唐宫东路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最新,总面积26.25公顷。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洛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附注:1.公示日期:2022年12月6日-2023年1月4日(30个自然日)2.查询网址:.有效反馈意见时间:公示期内4.信息反馈方式:公示期内相关利害人如有异议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最新,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我局反映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最新,书面意见注明联系人姓名、联系 *** 、联系地址,送(或邮寄至)洛阳市市民之家六楼6017房间洛阳市自然资源局详细规划科5.监督 *** :63225083,65518316;邮箱:jsydk369@163.com规划主要内容:规划范围为西至定鼎大道、东至唐宫一路、北至玄武门大街、南至唐宫东路,总面积26.25公顷。规划落实“颠覆性创意、沉浸式体验、年轻化消费”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大遗址保护新形态、建设国家遗址公园3.0版本,打造“盛世隋唐”品牌核心展示区,文旅文创高质量发展先导区。依据隋唐洛阳城玄武门遗址保护展示工程方案,结合规划区区位及玄武门遗址的特殊性,提出“一心两轴三片区”的空间结构,其中“一心”为片区景观核心,“两轴”为宫城城墙景观轴与隋唐洛阳城历史文化轴,“三片区”为景观游憩区、文化传承展示区、沉浸式体验游览区,配建停车场、公共厕所等服务设施。指标控制:落实风貌导则指标控制体系,结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设计规范等要求,对各地块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密度等指标进行推算、复核。具体指标详见图纸。落实上位规划,对文物保护、开发强度、总体布局、城市风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方面进行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最新了规划与引导。图片图片图片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什么审批
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 *** 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坚持遵循规律、把握方向。顺应城镇化大趋势,牢牢把握城乡融合发展正确方向,树立城乡一盘棋理念,突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构建促进城乡规划布局、要素配置、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相互融合和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
坚持整体谋划、重点突破。围绕乡村全面振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目标,强化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着力破除户籍、土地、资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弊端,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全方位制度供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 *** 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
杭州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人大会颁布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最新了《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最新,下面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最新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杭州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最新的相关资料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最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杭州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杭州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杭州市人民 *** 在编制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
第三条 编制《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开发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
第五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杭州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杭州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区规划管理处在各区人民 *** 和市规划局的领导下(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程序,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杭州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下同)。
第八条 《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所含的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各类详细规划,由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每5年编制1次,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村镇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区人民 *** 组织编制。
第九条 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遵循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原则,认真组织规划方案的讨论及成果的审查,保证规划设计质量。城市规划涉及军事设施的,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征求军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规划审批权限:(一)《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经市人大或其会、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大或其会审查同意。(三)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 *** 审批。国家有关部门对各项专业规划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权限报批。(四)城市分区规划、重要详细规划,报市人民 *** 审批。其它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五)西湖风景名胜区各类详细规划的审批权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六)村镇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 *** 审批。
第十一条 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市人民 *** 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大会、省人民 *** 和国务院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
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大或其会、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需作重大修改的,须经市人大或其会、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它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报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保护人文景观,保持合理的城市空间。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二)市规划局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后,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1个月内作出批复,核定建设项目的具 *** 置和界限,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1年内按规定报送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经批准后,市规划局应在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报送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定点申请自行失效;(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6个月内未申请用地,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须持有关部门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市规划局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批准年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征用、划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规划局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界限的,必须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在列项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附有市规划局的选址意见书。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当征求市规划局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 *** 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必需迁建的用地,由市规划局按实际需要另行安排。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清退的,使用单位应按要求清场退出。
第十九条 根据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或个人,搬迁后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自行拆除的除外),由市人民 *** 委托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接收。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安排使用,由市规划局按城市总体规划提出意见,报市人民 *** 批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由市规划局会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提出意见,报市人民 *** 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塘,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土侵占;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山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求市规划局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规划道路、沿河规划绿化带两侧征用、划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征用、划拨一定面积的规划道路用地或沿河规划绿化带用地,并在拆除其地
面建筑后,无偿移交市政公用、绿化管理部门,用于道路或绿化建设。建设工程的保护用地,如不准建设其它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同时予以征。
第二十三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相互结合。除市政公用及地区性必要的配套设施外,其它新建、迁建项目,应安排在统一开发和改建的地区内进行建设。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由市规划局根据批准的村镇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民个人建房必须在批准的村镇建设范围内安排建设,因特殊情况需在村镇建设范围之外建房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向市规划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规划局审定后,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工图设计完成后,经市规划局审核其中有关城市规划内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下列图件:(一)填妥的建设工程申请表;(二)当年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文件;(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旧有建筑物产权证;(四)环保、防疫、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五) *** 工程施工图(包括三废处理);(六)其它。
第二十九条 市规划局在收到前条规定的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的资料后,应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 *** 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和其它设施,必须持土地使用权证向市规划局办理以下审批手续:(一)报送
根据出让合同中载明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编制的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和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报送施工图。经市规划局审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工,批准后,应在现场放好灰线,经市规划局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在1年内不能动工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市规划局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妥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属特殊抢险工程的,应向市规划局申明理由,经同意可先动工,并及时补办各项手续。
第三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管线等未预见设施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待妥善处理后方可施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不得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城镇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必须经市规划局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定建设地址通知核定的用地界限内,按规定应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
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完成前或市规划局许可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并清理完场地。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时,市规划局有权对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三十八条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应由市规划局审核,报送市人民 *** 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四十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根据建筑总体布局要求、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适当向道路规划红线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场地,供作绿化、停车和敷设附属工程、管线等使用。建筑物
(以阳台、雨篷、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下:
(一)居住建筑在主要干道两侧的,后退距离不少于3米;在次要道路两侧的,不少于2米。在旧区改建地段后退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适当减少。
(二)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等建筑,除应符合有关消防、卫生等要求外,在主干道两侧的后退不少于4米,次干道不少于3米。
(三)高层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5米。大型公共设施以及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和使用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还需留有人流集散地和停车场地。
(四)工厂、仓库、商店等建筑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后退3米至5米。现有建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改建时应按规定退让。
第四十一条 一般建筑之间的间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还应考虑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为:
(一)南北朝向时,在旧城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在新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1。
(二)东西朝向时,新建筑物在原建筑正面的,间距与新建筑物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0.8。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能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绿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4.5米至6米。高层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照间距、山墙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十二条 建造公厕,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配备冲洗设施。公厕建在民用房屋的无窗两侧和平房背侧面的,其间距不少于6米;建在民用建筑开设门窗一侧的,其间距不少于10米。大型公共设施应同时建造室内或室外厕所。
第四十三条 主要道路沿线不得建设有碍市容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十四条 沿主要道路的外廊式住宅和阳台改建,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 住宅小区不得修建封闭式围墙,确实需要的,可设置通透式围墙或以绿篱代替围墙。学校、医院、厂区、仓库等设置通透式围墙或栅栏,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需要修建封闭式围墙的,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十六条 新建雕塑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凡属一般雕塑建设由市规划局批准;重要雕塑建设,由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 *** 批准;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雕塑建设,由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 *** 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必须按以下规定查验规划图件:
(一)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设计任务时,必须查验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有关图件;
(二)施工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业务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的图件;
(三)建筑管理部门在批准施工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时,必须查验营业用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管线设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施工,并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九条 下列管线工程可以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规划管位轴线和管径不变的原有管线的局部更新;
(二)垂直规划道路中心线,接入各类管线的支管;
(三)铁路、港口、机场、工厂、仓库等用地范围内的专用管线及其与城市管线的垂直接口部分;
(四)居住区、小区、街坊内部管线在小区级道路上敷设及其与城市管线的垂直接口部分;
(五)除西湖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地段外,长度在500米以内的低压电力架空线、电信线。
第五十条 各项管线工程应按照市规划局所确定的管线位置、标高进行施工,目前确实不能实施的,可暂作临时敷设,今后按规划修建道路时,原建设单位应对临时性设施同时进行改造,所需资金和材料由原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十一条 穿越河道的管线的埋设深度,应以不妨碍河道整治、船舶航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架空管线跨越通航河道的,应符合港务、航道等部门核定的高度和有关技术规定。
第五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其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占用道路规划红线内用地。
第五十三条 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时,应征得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同意。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电力、电信线缆在同一路段上的同一系统或相同电压线路应组合同沟敷设或合杆架设;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的线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同沟敷设或合杆架设。
第五十五条 无线电台等无线通讯设施,应在规划收讯或发讯区设置,并报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市规划局同意。微波通讯的空中通道,应避开规划高层建筑或高于规划高层建筑。
第六章 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第五十六条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各级人民 *** 要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必须经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违反《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新建、扩建、改建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
现有乡(镇)村企业应严格控制在现有规模,并逐步转为旅游服务的企业。在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厂和单位。
第五十九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各种建筑物的形式、体量、高度、色调,应与周围环境气氛相协调,不得损害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景。
第六十条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疗养院和干休所、医院等单位,必须严格控制现有规模(包括床位数和用地面积),不得扩建。
第六十一条 严禁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开挖深井和沉箱井。开挖隧道、人防工程须经专业技术部门作可行性研究,确保泉源完好,经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市规划局审查同意,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建造公厕、垃圾中转站应当避开溪流、泉源,无法避开时,距离溪流、泉源不得少于10米,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源。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 *** 责令退回。
对违法占用土地的有关责任人员,市规划局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按规定补办。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市规划局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城市规划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市规划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违法施工的,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机关予以制止,并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市规划局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或擅自改变上述用地用途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退出或改正,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后不拆除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2%至15%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凡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未处理完毕前,市规划局有权暂停受理违法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第六十八条 市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规划管理人员有权凭证进入各单位施工现场检查和制止违法建筑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十九条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由市规划局会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规划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一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的有关技术规定,由市规划局制订,报市人民 *** 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城市规划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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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审批流程
一、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与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 *** 组织编制,市规划局负责具体工作。
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市建设的需要,提请市 ***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 *** 下达规划编制计划,提出总体要求。
2.拟定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开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3.针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由市 ***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协调和论证。
4.提请建设部组织召开总体规划纲要审查会,审查规划大纲。
5.提请建设部组织召开总体规划论证会,审查规划方案。
6.报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对总体规划方案进行审议,提请市人大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7.城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并组织宣传。
二、分区规划编制与报批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1.拟定分区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分区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 *** 审批。
5.经市 *** 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必要时可会同有关区 *** 或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1.拟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规划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 *** 审批。
5.经市 *** 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报批
城市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单独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 *** 、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1.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拟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其他单位委托单独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下达规划设计条件,并负责组织审查。
2.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有单独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会议纪要和专家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3.拟定审批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后形成批复意见。
4.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五、法定图则的编制和报批
法定图则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1.拟定法定图则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公开展示法定图则草案,征求区 *** 、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3.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 *** 审批。
4.经市 *** 批准后,报市人大会备案,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六、城市设计的编制和报批
城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局单独编制和审批;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城市设计,作为各阶段规划的组成部分,随各阶段规划一起编制和审批。
1.拟定城市设计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城市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 *** 审批。
5.经市 *** 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七、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市政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1.拟定市政专项规划编制任务书,择优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市政专项规划方案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中间成果。
3.经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规划中间成果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和会议纪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成果。
4.报批成果经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 *** 审批。
5.经市 *** 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八、村镇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建制镇和村庄规划由所在地区人民 *** 组织编制。
1.下达区 *** 确定的村镇规划编制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2.组织相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村镇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形成村镇规划报批成果。
3.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拟定上报文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 *** 审批。建制镇其他村镇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和审批,村庄规划由规划分局审查和审批。
4.经批准后,将成果印制、公布、归档和组织宣传。
九、专业规划综合协调和报批
1.单独编制的各专业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由各业务部门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经市规划局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 *** 审批。
2.市级以上层次规划协调项目,拟定意见报市 *** ,由市 *** 报上级来文部门;市一级规划协调项目,拟定意见发送来函单位,抄送市 *** 。
城市测绘的主要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
法律分析: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程序(一)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完成后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最新,由属地规划分局组织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工作。(二)区 *** 审查阶段:属地规划分局复核修改完善后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最新的规划成果报区 *** 审核,由区 *** 报市 *** 审批。(三)市 *** 审批阶段:1.市规划局审查阶段:市 *** 批转市规划局启动审批程序,由市规划局牵头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组织审查意见。2.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市规划局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3.市 *** 批准阶段: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市规划局复核修改完善后的规划成果报市 *** 批准。(四)批后公告和备案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 *** 批准后,属地规划分局应按 *** 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批后公告,并做好备案和存档工作。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重大调整的,由属地规划分局提出对控规调整的报告,经市规划局同意调整后,由具备相应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并按照上述报批程序报批。
法律依据: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 *** (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 *** 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