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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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乡是指自治县人民 *** 所在地县城和其他建制乡(镇)。规划区是指城乡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娜允傣族历史文化名镇适用《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娜允傣族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 自治县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先规划后建设和建管并重的原则,突出边境口岸城市和地方民族特色,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 ***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娜允镇人民 *** 协助做好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他乡(镇)人民 *** 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 *** 的城乡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 ***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城乡建设,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二章 规 划第八条 自治县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以县城为中心的口岸城市、边境口岸型特色小镇、历史文化名镇、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进行编制。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边境经济合作区规划等相衔接。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 *** 组织编制县城的总体规划,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普洱市人民 *** 批准。
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边境乡(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 *** 批准后,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其他乡(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自治县人民 *** 批准。第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的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将城乡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城乡规划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 *** 或者乡(镇)人民 *** 在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将防灾减灾、绿地亮化、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信、消防、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第三章 建 设第十三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能施工。第十四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任何单位不得将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第十五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第十六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安全、美观的原则,突出傣族、拉祜族、佤族等民族特色建筑风格,建立建筑图集数据库,无偿为居民住宅建设提供建筑图集等服务。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 *** 应当加强县城主要街道、县城出入口、广场、公园、景点、风光带、雕塑等公共场所的亮化和绿化建设。亮化和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章 管 理第十八条 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具体责任区和责任人由自治县人民 *** 或者乡(镇)人民 *** 确定。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街道、广场、公园的清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其他乡(镇)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处置。
什么人民 *** 编制本级的乡村环境整治规划和方案
第九条县级人民 *** 编制本级的乡村环境整治规划和方案。乡村环境整治规划应当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禁止将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乡村转移。
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地区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乡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乡村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进行动态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 *** 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卫生计生等部门和乡镇人民 *** 应当建立联合巡查机制,组织人员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监督。
第十三条本省实行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目标责任制,将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 *** 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 *** 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以什么目标和任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以什么目标和任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以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为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