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规划局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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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规划局城乡规划编制处邮箱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系;

⑵负责局机关文秘事务;

⑶负责局机关 *** 工作;

⑷负责局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⑸负责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综合管理处

⑴负责规划管理审批的日常运转和协调;

⑵负责市、局重要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督察、考核,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服务的对内扎口管理工作;

⑶负责扎口规划管理审批收发件管理工作,负责规划管理审批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⑷负责扎口局信息化管理工作;

⑸负责牵头局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规划编制处

⑴负责扎口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⑵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和任务下达,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城乡规划编制经费计划;

⑶负责组织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的制度规范和编制技术标准,负责扎口城市规划编制成果的管理,负责扎口城市规划编制(交通市政类除外)的公示工作;

⑷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层面和跨分局范围的各类城市规划(交通市政类除外),负责组织开展城市规划的战略及政策研究;

⑸协助做好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

⑹负责城市规划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南京市城市规划协会的联系指导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县镇规划处(城乡统筹处)

⑴负责扎口有关统筹城乡规划和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⑵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村镇规划的编制计划和任务下达;

⑶负责组织制定村镇规划的制度规范和编制技术标准,负责组织统筹城乡的相关政策研究;

⑷负责扎口村镇规划编制(交通市政类除外)的公示工作;

⑸负责指导、配合各县编制县域和县城总体规划,指导、推动各郊区、县编制各类村镇规划和涉及村镇的专项规划;

⑹负责各县辖区内需市规划局审批的市权以上重大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和郊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用地规划处

⑴负责扎口规划选址、用地的管理及综合协调;

⑵负责组织规划选址、用地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⑶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服务的对外扎口管理工作;

⑷负责跨区域项目选址和用地(市政类除外)的办理;

⑸负责扎口招拍挂用地和储备用地所涉市规划局职责范围内事项的管理;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市政规划处

⑴负责扎 *** 通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管理及综合协调;

⑵负责组织涉及交通市政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⑶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层面和跨分局范围的交通市政类城乡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中、城南地区和其它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市政类城乡规划,协助做好其它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扎 *** 通市政类城乡规划编制的公示工作;

⑷负责城中地区、城南地区和跨区域的交通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⑸协助做好管辖范围内涉及交通市政工程的规划监察和规划验收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测绘管理处(南京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⑴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测绘发展的规划、计划和任务下达,组织制定测绘专项经费计划;

⑵负责综合供图的管理及测绘成果的动态更新工作;

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测量的管理工作;

⑷负责测绘成果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及公开版地图、公开展示地图负责等多种专题图编制的监督指导,协助做好全市地籍、房产测绘规划的编制工作;

⑸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及对测绘违法行为的查处;

⑹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法规与监督处

技术法规方面职责规划局城乡规划编制处邮箱

⑴负责组织研究起草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规划审批中建筑管理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⑵负责扎口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管理;

⑶负责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规划委托审批事项的办理和监督检查;

⑷负责局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工作;

⑸负责规划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的科研和业务调研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规划监察方面职责:

⑴负责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⑵负责涉及批后监督及违法建设查处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

⑶负责扎口规划验线、验收工作的管理,负责城中地区的规划验线、验收工作;

⑷负责扎口规划管理审批公示工作;

⑸负责市城市建设管理规划监察大队的业务工作指导和检查;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

⑴负责局党组的有关工作;

⑵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⑶负责局系统干部管理和局机关人事、外事管理工作;

⑷负责局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⑸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南京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

⑴承担南京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规划委员会及专家会议的组织;

⑵负责协调与南京城市雕塑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⑶负责市 *** 重大项目规划审批会的组织工作;

⑷负责局规划项目审批会议的组织工作;

⑸负责局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各类专家评审会议的组织工作;

⑹完成总工程师交办的有关工作;

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一)机关党委

⑴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

⑵负责局机关思想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⑶负责组织局机关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局党组中心组学习,扎口制定全局学习制度和计划;

⑷负责局机关宣传和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⑸负责牵头局网站和城市规划展览馆管理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二)监察室

承担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党组布置的各项纪检监察任务。

⑴负责纪检监察案件的查办和 *** 举报的核查工作;

⑵负责机关党风、党纪、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组织制定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

⑶负责局系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规划管理审批案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⑷负责牵头局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⑸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三)城中直属分局

负责鼓楼、玄武、下关、白下、秦淮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河西地区除外)。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 *** 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称“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验收、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四)城东直属分局

负责栖霞区和仙林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 *** 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五)城南直属分局

负责雨花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河西地区除外)。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 *** 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六)河西直属分局

负责河西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 *** 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七)江宁直属分局

负责江宁区的规划管理工作(仙林地区的除外)。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 *** 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八)浦口直属分局

负责浦口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 *** 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九)六合直属分局

负责六合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 *** 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

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

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

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是个什么样的部门?这个部门是怎么运作的?

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是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作为规划局的技术支撑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的综合技术研究,辅助行政决策,作为规划编制、规划研究和 *** 决策的连接体。和规划设计院不同之处是,一般不承担具体的市场性规划编制项目。

吉林城乡规划编制中心,有人比较了解吗?请详细介绍一下,关于待遇,编制,发展前景。谢谢

吉林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承担着为市 *** 、区 *** 、开发区、十大功能区及市直部门编制宏观体系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重要节点、重点区域规划规划局城乡规划编制处邮箱的编制研究及建立、维护、管理规划信息化、规划信息管理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重要工作职责。

属于吉林市的下属单位。一般是事业编制。 待遇要问在里面待的人。

规划现在对城市发展越来越重要规划局城乡规划编制处邮箱,只要规划局城乡规划编制处邮箱你学得好规划局城乡规划编制处邮箱,还是很有发展的。

上饶市城乡规划局

上饶市城乡规划局,成立于1996年7月,2003年12月升格为市 *** 正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上饶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局城乡规划编制处邮箱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市城乡规划和管理的规定、细则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编制调整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并按法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三)组织实施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专业规划,负责对城市绿化、雕塑、广告及城市配套的各项设施的设计审查。

(四)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和审查县(市、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重大建设工程。

(五)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组织规划设计招标、方案评审。

(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建筑、构筑物、市政道路、市政管线等)审批和验收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程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八)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占地、建设行为;并对城乡规划管理和各类诉讼案件进行应诉、答辩和行政复议。

(九)负责全市规划设计的行政管理、资质审查和资格的动态管理工作;参与全市范围内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设规划、用地规划的`制定。

(十)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全市规划区内大比例尺地形测绘工作和地形图一图多用的测绘及协调工作。

(十一)参与对城市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

(十二)承办市人民 *** 交办的其规划局城乡规划编制处邮箱他事项。

上饶市城乡规划局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法制科)

负责起草和审核行政类文件、资料,负责文件的收发、文书、机要、保卫、保密、后勤接待、教育和本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党务、政务、组织人事、综合治理、节能减排及机关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工作的督查及协调工作;负责规划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与解答工作;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地方性法规、规划草案和综合性政策的起草、审查及报批工作;负责涉及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省派驻饶规划督察员的日常工作。

负责人:张文

电 话:8179819

(二)财务科

依据国家、省、市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财务预决算计划,组织实施年终决算;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及下属单位财务审计和财务监督指导工作;负责本单位各项资金的管理(包括市重点工程拨付资金);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各县(市、区)规划部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及会计信息管理工作。

负责人:章永娟

电 话:8179820

(三)技术科

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全市规划区内大比例尺地形测绘工作和地形图一图多用的测绘及协调工作;参与全市范围内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设规划、用地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编制市中心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管网规划、综合交通规划、消防规划等;负责对城市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和规划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全市规划设计的行政管理、资质审查和资格的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含市政及管线类)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核定用地位置界线,绘制道路红线图及规划选址图;负责规划设计条件的拟定和调整工作;负责组织规划设计招标、方案评审及报批工作;负责规划编制批前公示工作;负责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市规划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非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

负责人:蔡勇

电 话:8179817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专业(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各类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把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分别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执业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 *** 和技术手段。

编制城乡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达规划涉及的强制性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的,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称的强制性内容,是指各类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是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上报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内容及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外,其他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在批准后6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 *** 可以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单独编制本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

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将本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治措施,为各级城乡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第十四条 宁波市市域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

县(市)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 *** 组织编制,镇(乡)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乡)人民 *** 组织编制。

编制宁波市及各县(市)域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并开展各项专题研究。第十五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 *** 应当分别组织编制本级的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专业(专项)规划。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问题进行前期研究。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编制工作报告,经审批机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