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级

分为三级地灾危险性评估资质标准:一级、二级、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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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级地灾危险性评估资质标准的分类按地质环境地灾危险性评估资质标准的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的重要性来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目前执行什么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因为地区不一样,所以各地区的地质情况不一样,地灾种类也有差别,经验很重要。

比如《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进行工程建设、采矿活动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采矿活动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并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建议的活动。

 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设区市和县级国土资源局(或矿产资源管理局、地质矿产局,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第二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分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三个级别。地质灾害易发区按照《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20年)》划定的范围执行。

第五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在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内选址的交通、水利、市政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内选址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可在现场踏勘后,综合考虑项目对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确定是否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可以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应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地质灾害不易发区内选址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但需提交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处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区的书面意见;

虽处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但建设工程自身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也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和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主要矿种的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合并进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单独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前款所指矿山建设项目不包括超出矿山开采许可证登记范围选址建设的选厂、冶炼厂、尾矿库等与矿山有关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无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或者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工程建设项目申请用地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工程建设项目在改变原评估确定的用途和规模时,应当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重建、扩建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九条 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规划区,由项目业主或规划管理部门自行选定具有相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评估。

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具有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承担;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具有甲、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具有甲、乙、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承担。

外省的单位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并到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

第三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程序

第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以下简称“部颁技术要求”)。评估区范围应与地质灾害影响范围一致,原则上在用地范围或规划区边界基础上外扩1000米。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具体流程是:地质灾害评估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收集相关地质环境资料——现场踏勘——分析确定评估范围及级别——资质和项目备案——进行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调查(含简单勘查)——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说明书(以下简称评估成果)——专家组评审——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报送主管部门备案——提交建设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评估单位接受项目委托后,应当在1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评估单位资质、承担项目人员、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等(详见“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表”)。

评估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分别取得项目所涉及区域县级国土资源局意见后,到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成果主要编写人员应具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二级、三级评估项目的成果主要编写人员应具备上述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成果主要编写人员应是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和现场调查的主要人员。

第十四条 评估单位应当强化内部管理、严格自律,排除干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开展调查和成果编制工作,保证提交资料真实、依据充分、结论明确、客观公正的评估成果。

评估单位应组织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进行野外验收(核查),对评估成果等成果进行内部把关,出具本单位初审意见。

评估成果中的项目负责人、编写人员、审查人应当由本人签名。

第四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审查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当经过具有地质灾害防治资格的专家的技术评审,应当符合“部颁技术要求”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同时符合相关建设项目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技术评审由评估单位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级评估成果应有5—7名专家、二级评估成果应有3—5名专家、三级评估成果一般应有3名专家。

评审专家由评审组织者从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技术专家库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中随机抽取,确定一名评审专家组组长,并报告成果备案部门。

实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专家评审组中不得有本评估单位的专家或者与评估单位、建设单位和评估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技术评审,应遵循独立审查原则、客观公正原则、科学原则。

技术评审由专家组组长召集评审会。评审专家应当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对评估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技术审查。各审查专家必须出具署名的审查意见,并由专家组长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书,专家组成员共同签名,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评估成果评审时,评估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到评审会现场解答专家质询;一级评估成果评审时,评估单位总工程师应到评审会现场解答专家质询。凡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一级评估成果总工程师未到评审会现场进行答疑的,专家评审组不得进行评审。重大项目或有争议的项目评估成果,评审专家应到现场核查。

专家评审组审查认为不符合要求的评估成果,须按评审意见及相关要求补做工作,然后重新组织评审。

第五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

第十九条 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分级备案制度。一级评估成果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二级评估成果报送所在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备案。三级评估成果报送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矿管)局备案。

跨设区市、县(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的评估成果,报送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通过专家组评审后,评估单位应将评估成果及其成果备案表送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并在一个月内到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应由提交如下材料: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说明书)”及电子文档1份。其中包含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评估委托协议书、专家组评审意见书,以及评估成果附件、附图等。

2、“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表”(样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2)一式8份(其中1份装订在评估成果内),电子文档1份;

3、评审专家个人署名的评审意见和修改意见,以及相应的修改说明。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和单位资质备案表1份(原件)。

第二十一条 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的部门,必须对备案材料是否齐全,评估单位资质、评估人员资格、评审专家资格、审查程序、备案表格式等是否符合规定,以及评估单位和建设(规划)单位的承诺是否明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后,受理备案的国土资源(矿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查。一级评估成果由省国土资源厅抄报国土资源部备查。二级评估成果由市国土资源(矿管)局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查。三级评估成果由县级国土资源(矿管)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和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备查。

备查材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电子文档1份,备案登记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1份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要妥善保管备案材料,建立评估成果备案登记台帐和信息数据库,便于备案登记信息的检查、使用、统计、汇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对评估成果质量终生负责,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之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是质量直接责任人。

评估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跟踪检查和后续服务制度。建立评估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评估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人的签章必须真实。

禁止评估单位弄虚作假、变相降低评估成果水平或出具未经评审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对评估成果审查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审专家应对评估成果中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建设项目的适宜性作出明确结论,并针对不同地质条件提出具体的灾害预防、治理措施建议。

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评估成果、缺乏充分依据的防治措施建议或者防治措施建议模糊不清的成果,评审专家不得通过评审。否则,评审专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规划单位应当按评估结论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做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为地质灾害不易发区内选址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出具书面意见(格式见附件3);

2、对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核查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在评估成果备案登记表中对是否同意备案签署意见;

3、对建设单位履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承诺进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预防、治理措施,参与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及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赣国土资发[2004]16号)同时废止。

崩塌地质灾危险性评估需要哪些规范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地灾危险性评估资质标准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灾危险性评估资质标准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2号令)地灾危险性评估资质标准

国土资源部2006年4月颁发的《〈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修订稿)》;

4、《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备案制度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29号);

5、《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4]540号);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

7、《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

各行业可能还有自己的一些规范地灾危险性评估资质标准,总体差不多就这几个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有哪些规定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甲、乙、丙3级资质单位分别应具备的条件和业务范围规定如下:

(1)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近10年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两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②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的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术人员中短期(1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④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⑤单位注册资金12朋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

(2)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一项(含)以上中型或两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②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6%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的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术人员中短期(1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④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⑤单位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上。

(3)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主要工程技术骨干接受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

②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会计师和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4%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在1/2左右。技术人员中短期(1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④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⑤单位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50万元以上。

甲级、乙级、丙级施工单位的业务范围规定如下:

(1)甲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各种等级(规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2)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3)丙级施工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咨询评估预算标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咨询评估预算标准》是2018年01月01日实施地灾危险性评估资质标准的一项行业标准。适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咨询中的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服务取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综合调整系数是根据地区差异、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工程规模的不同,综合设立的调整系数地灾危险性评估资质标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咨询评估综合调整系数是根据地区差异、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与地质灾害类型复杂程度的不同,综合设立的调整系数。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及防治对策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分级标准

采取综合性、预防性原则和定性、半定量 *** ,拟定苏沪段主要地质灾害综合评估危险性分级标准(表13-9)。具体综合评估时本着以防为主,两种或以上灾害就重不就轻来划分其危险性大小。

表13-9 苏沪段主要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分级标准表

土地适宜性评估仅根据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防治地质灾害难易程度、投入资金等定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大、防治投入资金随之增加,土地适宜性差,反之则好。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针对苏沪段地质灾害现状特征和发展趋势,结合其现状和预测评估结果,对照上述标准,综合评估结果见表13-10及图13-7。

纵观西气东输管道工程苏沪段全线地质灾害分布发育特点,主要以缓变性地质灾害为主,无较大滑坡、采空塌陷点存在,但地面沉降、地裂缝灾害的逐步发展,对管线的影响是深远的,潜在危险是很大的。总体来说东部(常沪段)管线土地适宜性较西部(宁镇段)差,统计评估苏沪段全线: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土地适宜性差的地段,苏锡常段长49.3km,占总长17.06%;危险性中等、土地适宜性一般地段长82.53km,占总长28.76%;危险性小、土地适宜性较好地段长156.84km,占全长54.16%。

表13-10 苏沪段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结果表

图13-7 西气东输管道工程苏沪段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图

二、地质灾害防治对策和措施的建议

(一)滑坡灾害防治

管线宁镇(下蜀—上党)段地形起伏较大,存在小规模滑坡和膨胀土边坡不稳定。建议对小滑坡和高坡土体加强施工期间监测,并做好护坡和地表排水措施。

(二)膨胀土灾害防治

建议管线路基施工时间安排在少雨季节(冬、春),施工时遵循快速开挖及时埋置和夯实的原则,尽量避免在斜坡体顶、中部和坡脚施工,防患于未然。重视管线穿越公路、铁路等交通工程时开挖膨胀土对其他工程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三)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灾害的防治

1.防治对策

(1)强化地下水管理。严格按照江苏省人大2000年9月颁布的《关于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确保地下水位不再继续下降,使地面沉降、地裂缝发展趋势得到缓解,降低地质灾害发展对管线的潜在危害。

(2)加大地表水厂建设,实行区域供水。应加快区域性水厂建设,以利达到压缩地下水开采目标,防止区域性地质灾害的发展。

(3)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加大超采地区人工回灌的力度。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随时掌握地面沉降、地裂缝发展动态。由于地面沉降的滞后效应,应开展人工回灌工作,快速恢复主采层地下水水位。

2.防治措施建议

(1)穿越苏-锡-常-沪管线,应适当增大其管道焊接强度,隔一定的距离安置伸缩管,增强其自身安全性。

(2)对穿越地裂缝附近部位设置地形变和检漏观测装置,发现异常及时维修。

(3)可填埋一定厚度的砂砾石后再埋置管线,调节地面沉降的作用;亦可在槽沟中设置活动式支座或收缩接头,减轻地裂缝三维活动各种应力的作用。

(4)应加强对软土地基的加固改良,工程勘察时应加强此方面工作。

(5)建议无锡分输站建设前进行地裂缝、岩溶塌陷灾害勘查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