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察资质个人可以 *** 做工程吗?

可以 *** ,但是国家法律不允许,出事故要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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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申请地质钻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坑探技术人员和坑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只申请地质坑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钻探技术人员和钻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只申请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单项资质的,对规定的该单项以外高、中级地质实验测试技术人员和地质实验测试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对勘查技术人员,《标准》要求,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须为 *** 聘用,且仅受聘于该技术人员所在资质申请单位。申请地勘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55周岁。

《标准》规定,只申请地质钻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坑探技术人员和坑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只申请地质坑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钻探技术人员和钻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只申请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单项资质的,对规定的该单项以外高、中级地质实验测试技术人员和地质实验测试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现在 *** 资质犯法吗?有什么办法吗?

资质 *** 是犯法的,国家明令禁止!必须有资质,没有其他的办法。

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地灾资质 *** ;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 、石作业工、 水电工等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业绩不少于2项。

扩展资料:

*** 资质危害

(一) *** 经营的产生主要原因: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 *** 者掌握特殊商品的经营权,只有 *** 才能经营,如药品、农药等。

2、被 *** 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民政福利企业、招商引资、改制企业等。

3、被 *** 者收取地灾资质 *** 了“管理费”、“承包费”,双方有利可图。

(二)企业 *** 经营存在着很大的负面作用,反映在:

1、扰乱了国家的登记注册秩序。 *** 企业的经济性质不清。经济责任不清,法律关系不清, *** 者、被 *** 者、消费者之间发生经济纠纷难于解决,法律关系难于明确。特别是在商场的出租柜台经营的 *** 者没有营业执照,长期无照经营。

2、扰乱了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税收征管的对象应是 *** 者,可通常由被 *** 者在收取 *** 者包干的“管理费”或“承包费”中支付,税收征管的对象就成了被 *** 者,导致了被 *** 者侵吞了国家的税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经营

资质 *** 违法吗

资质 *** 属于非法行为。国家法律上是禁止建筑公司资质 *** 地灾资质 *** 地灾资质 *** ,建筑公司资质 *** 属于违法行为。

承包建筑工程地灾资质 *** 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 *** 借用资质行为的危害性

在建筑行业中,借用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不仅规避了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的管理,还严重扰乱了国内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首先 *** (借用资质)的实质就是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承包的工程在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难以实施有效的控制。 *** 人及其组成的 *** 群体往往技术装备水平、施工经验和组织能力难以满足工程的需要,施工条件简陋,管理水平落后,大量违规施工。这给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带来了诸多隐患。

其次,由于 *** 人用的是被 *** 人的名义,在施工组织管理的全过程中产生经济往来的民事行为往往都是以被 *** 人的名义实施的,一旦发生纠纷或对外债务不能清偿等,因涉嫌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若处理不好,极有可能因此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此外, *** 人为争取建设单位和被 *** 单位的信任,更大限度的获取非法利益,可能会不择手段的拉拢、腐蚀相关部门或人员,使非法的 *** 行为能披上合法的外衣,从而滋生各种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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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资质 *** 有风险吗

之一

《建筑法》已对 *** 行为作出地灾资质 *** 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 *** 行为地灾资质 *** ,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

*** 人与被 *** 企业之间的“ *** ”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 *** 纠纷时,对于 *** 人与被 *** 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之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三

关于被 *** 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被 *** 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之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地灾资质 ***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依笔者看来,该条规定无疑对业主方具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为什么这么说呢,请看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地灾资质 ***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该条司法解释得以成立的前提显然是总承包施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发包人仅仅具有总承包施工合同的解除权,而没有宣告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的权利。

第四

民诉法解释规定地灾资质 *** : *** 承担连带责任,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更高法对 *** 行为的否定态度。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以 *** 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 *** 人和被 *** 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 *** 人和被 *** 人为共同诉讼人。以 *** 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 *** 人和被 *** 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 *** 人和被 *** 人为共同诉讼人。

工程资质设立分公司

工程资质加盟是鉴于 *** 的基础上开发出一个全新合法合规的模式,是在施工方或户籍所在地以总公司名义在全国办理分公司,分公司独立运营,独立核算,独立财务,独立账户。分公司独立投标接工程,开发票报税也很方便,成功加盟后,分公司共享总公司资质、安许、八大员以及建造师。就目前国家严厉打击非法 *** 行为,资质加盟是现在工程行业首选的方式。

一级资质

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二级资质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公里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二级

三级资质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三级、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施工劳务分包不分等级、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特种工程(钢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加盟有三大优势:

1.资金安全性,分公司独立银行账户,所有工程款直接打入分公司账户不走总公司的账,资金安全有保障。

2.开发票便捷:分公司在您当地税务局有一整套开发票合法手续,自己选择税种省心省时间还可以合理避税。

3.省 *** 费,只收取加盟费,合同期内承接多少工程,承接多大工程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什么是地质灾害资质

地质灾害资质,即地质灾害施工资质,是国家颁发给一些国有工程机构或者私有工程企业的地质施工资质的一种,用于证明地灾资质 *** 他们具备在发生地震的地方进行就在施工的能力。

地质灾害施工资质具有甲级、乙级和丙级三种,三种的具体要求如下地灾资质 ***

1、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地灾资质 ***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 15%;

(四)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12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

2、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一项(含)以上中型或二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6%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6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以上。

3、丙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工程技术骨干接受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

(二)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会计师和经济师;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4%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在二分之一左右。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15%;

(四)具有与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

(五)单位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5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