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地灾设计资质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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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河南省地灾评估资质条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河南省地灾评估资质条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第六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河南省地灾评估资质条件他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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