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包括城市、各乡(镇)、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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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县、乡(镇)人民 *** 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二)改善和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三)传承与开发合理推进,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四)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
(五)民生优先、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其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条 县人民 *** 设立城乡建设规划审查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研究和论证,为县人民 *** 的决策提供依据。
城乡建设规划审查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由县人民 *** 作出规定。第六条 县人民 ***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 *** 应当在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交通、水利、环保、工商、旅游、文体、民政、卫生、消防、人民防空、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等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县人民 *** 应当对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九条 县城乡规划包括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专项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县城乡规划编制和报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
(二)县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经市人民 *** 审查后,报省人民 *** 审批;
(三)各建制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经县人民 *** 审查后,报市人民 *** 审批;
(四)乡、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经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 *** 审批;
(五)县人民 *** 所在地威远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 *** 批准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 *** 备案。其他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经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报县人民 *** 审批;
(六)县人民 *** 所在地威远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 *** 审批;其他乡(镇)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县人民 *** 审批;其他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经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 *** 审批;
(七)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 *** 审批。
上海市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之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详细规划,是指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而提出具体规划要求的地区性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市和区、县人民 *** 根据城市各层次总体规划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环境建设的目标,对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控制性规定的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市和区、县人民 *** 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实施开发地区的各类用地、建筑空间、绿化配置、交通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建筑保护等作出具体安排的规划。第四条 (作用)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经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编制和审批的原则)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市容景观,改善城市交通,保护生态环境和城市历史风貌。
(二)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的总体规划为依据;上一层次的总体规划正在作调整的局部地区,以市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为依据。
(三)旧区改造地区的城市详细规划与城市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控制高层建筑的数量,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地区现状分析。
(二)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发展目标。
(三)各类不同用地的使用性质和界线,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别。
(四)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交通出入口方位、公共停车场库、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配置和地下空间开发等规定。
(五)建筑和绿地系统的布置,道路系统和交通的组织,城市空间控制要求以及道路、河道、轨道交通和主要管线工程、主要微波通道等设施的规划控制线。
(六)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
(七)有关地块需要专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位于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区的,还应当包括城市景观和民防工程等规划控制要求。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实施开发地区的建设条件分析、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分析。
(二)建筑和绿地系统的布置,道路和交通的组织,其他各类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图以及各地块规划控制指标。
(三)专业工程管网的空间位置。
(四)在地形复杂和地上、地下空间衔接紧密的地区,编制竖向规划设计。
位于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区的,还应当包括城市景观分析和民防工程具体布置要求。第九条 (技术规定)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用地分类、规划设计标准和技术规定,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 *** 和技术手段。
本市城市详细规划的技术规定,由市规划局提出,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组织编制主体)
本市城市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重要地区、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二)浦东新区除中央商务区和世纪大道两侧外的城市详细规划,由浦东新区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三)中心城一般地区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区人民 *** 组织编制。
(四)宝山、嘉定、闵行、金山、松江区和各县人民 *** 所在地的镇、历史文化名镇、独立工业城镇以及市级工业区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 *** 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其中毗邻中心城的建制镇的城市详细规划,如镇域规划或者镇的总体规划正在编制或者调整而需要直接编制的,应当按照市规划局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组织编制。
经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 *** 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金山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 ***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 *** 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 *** 和上级 *** 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 *** 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 *** 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 市、县 *** 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 *** 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 *** 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 *** 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 *** 和技术手段。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多方案比较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规划草案,应当经该单位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盖章,并附具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水系、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的界线。
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有关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负责审批的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草案、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市、县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上一级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先对原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报上一级 *** 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批。调整城市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将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六条 *** 应当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报国务院审批。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 *** 审批。
第十七条 设市城市 *** 应当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 *** 审批;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经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 *** 审批或者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 *** 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县 *** 应当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县 *** 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 *** 审批,并报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本级 *** 审批的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本级 *** 组织召开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市、县 *** 上报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时,应当附具下列材料:
(一)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二)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市、县 *** 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后,应当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县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本级 *** 审批,并附具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 *** 审批后,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县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城市规划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依法需要备案的城市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法定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依法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或者改变其规划范围,应当附具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调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有关市、县 *** 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 *** 批准。调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和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核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查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及岗位执业条件。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由所在地市、县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报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 *** 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区、乡镇人民 *** 和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乡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六条 市、县人民 *** 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并将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本市城乡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
(一)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 *** 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 *** 审批;
(三)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 *** 审批,并报省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县域内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 *** 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县人民 *** 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规划编制时应当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等范围,并制定空间管理措施。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备案:
(一)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 *** 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 *** 备案;
(二)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 *** 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 *** 备案;
(三)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 *** 报市人民 *** 审批;隶属于县的,报县人民 *** 审批。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上一层级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统一使用国家测绘基准体系的测绘成果。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提供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第十一条 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类专业规划,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 *** 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市人民 *** 应当组织编制八公山、舜耕山、上窑山等风景区的保护规划。
风景区的核心区内禁止任何项目建设。风景区的保护控制区内确需新建项目的,应当由市人民 *** 组织听证;市人民 *** 决定建设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
风景区周边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自然山体轮廓线,采取低密度开发模式,严格控制建筑高度。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a:4:{i:0;a:7:{s:6:"mtitle";s:39:"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详细信息";s:7:"summary";s:453:"参考价:¥20.00
作者:刘维彬,王玉芬 主编
出版社: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年2月
版 次:1
页 数:210
字 数:298000
印刷时间:2011-2-1
开 本:16开
纸 张: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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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装:平装
丛书名: 全国高等院校城市规划专业应用型系列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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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城乡规划管理的含义及性质
1.1.1 城乡规划管理的含义
1.1.2 城乡规划管理的性质
1.2 城乡规划管理的内容及特性
1.2.1 城乡规划管理的内容
1.2.2 城乡规划管理的特性
1.3 城乡规划管理系统与环境
1.3.1 城乡规划管理的系统构成
1.3.2 城乡规划管理的构成要素
1.3.3 城乡规划管理环境
1.4 城乡规划管理原则与 ***
1.4.1 城乡规划管理的原则
1.4.2 城乡规划管理的 ***
1.5 城乡规划管理决策 ";s:8:"ordernum";s:1:"2";}i:2;a:3:{s:6:"mtitle";s:39:"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内容推荐";s:7:"summary";s:727:"本书以依法行政为核心,立足当前最新的法律法规,将法规文件与管理知识融合贯穿,简明适用,便于理解学习。本书共九章,内容包括城乡规划管理概述、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管理,同时也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管理、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城乡规划信息管理三章内容编入,使之体系更加完善。
本书可作为高等院校城市规划、建筑学、工程管理、风景园林、建筑工程等专业的教材,也可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者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考。";s:8:"ordernum";s:1:"3";}i:3;a:3:{s:6:"mtitle";s:33:"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书评";s:7:"summary";s:156:"读者评论:是面向工具性的书,一般我都是在做设计的时候查找一些资料的时候才会用上,所以说还是挺有用的。";s:8:"ordernum";s: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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