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建项目需要什么资质?

房地产项目前期手续十分繁杂,涉及规划局、 建设局、国土局、发改委、人防、消防、园林、市政、交通、交警、环保局、水利局、自来水、电力局、教育局等众多部门;不同性质的项目审批方式的有所差异,审批标准及结果会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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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前置条件:

①企业或组织申领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②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立项批文)

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申请新旧章、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委托书)

相关材料:

①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用地红线图(规划核实确认)

④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⑤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审批部门:规划审批处

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①营业执照(注册地、公司章程等)

②地名命名(注明地名寓意诠释、避免繁体、谐音字)

③土地用途、面积、地块位置命名(边界与取得土地时原始资料进行复核)

④项目立项(营业执照、建安投资、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 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项目资本金、银行贷款、其他)

⑤幼儿园项目需要项目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文本、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文件、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保局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支持部门:集团、行政、设计、营销策划、成本

#2

土地证(不动产权证)

前置条件:

①土地款支付(合同签订时间的30天内支付之一笔, 之一笔款后2.5个月内付清全部土地款 )

②契税支付(契税3%,印花税0.05%,土地款付清后缴纳)

相关材料:

①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④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⑤土地出让金、契税交付凭证

⑥成交确认书与拍卖须知

⑦宗地测绘成果报告(宗地取号:土地款付清、提供用地批准通知书、交地记录表)

⑦宗地图

⑧国有土地交付记录(土地出让金交清)

⑨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出让金交清)

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⑪规划用地红线图

部门:国土资源局

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①资金审批

②宗地测绘

支持部门:集团、财务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方案审查阶段:

前置条件:规划局已完成对设计方案文本的初步审核;

上会材料:总平图、区位图、鸟瞰图、交评、日照分析、经济技术指标;

审批部门:经规划审查后,规委会上会讨论,联审会议。

审批时限:通过后7日内下发会议纪要;

会议条件:

①总平图及经济技术指标;

②鸟瞰图

③立面效果图(至少提供三个方案含街景、平、立、剖)

④夜视图

⑤设计单位相关资料

⑥交通评估报告

⑦扩初设计:设计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平立剖图等装订成册

注意事项:

①单体建筑平面图外边线标准尺寸与总平图标准尺寸一致;

②单体建筑立面图应与立面报批效果一致;

③整体地下室分期建设,应有明显界限;

方案联合审查涉及部门:规划、国土、水利、环保、物管处、园林处、市政处、住建、发改委、消防、人防、交警(交通、公交)、教育、电力、供水等

过程重点:

①设计方案文本(外立面效果规划内审会、市 *** 意见、联合审查)

②消防设计(设计单位资质、消防设计图纸、消防专篇、外保温专篇 )

③人防设计(人防设计方案总平图、应建人防面积核算表、 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定 )

施工图及图审:施工图纸,节能评估报告与专家会审意见等资料

① 建筑设计施工(节能计算书)

②人防设计施工图(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涉及方案、阴影区分人防区和非人防区战时平面图、应建人防面积核算、人防等 级确认)

③消防设计施工(消防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消防给水总平图图、消防专篇、外保温专篇)

注:消防部门审查点:道路的转弯半径;登高面与消防配套;地上、地下的防火分隔;疏散口的方向。

二、工规证申领阶段:

前置条件:

①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②联合审查会议纪要

③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核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申请材料:

①申请表

②使用土地的相关证明文件

③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规划签署确认的设计文本)

⑤经图审的施工图纸(含建筑、消防、人防)

⑥图纸审查报告合格书与备案表

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民用建筑节能意见(节能审查意见书)

⑧人防部门施工图审查意见(图纸审查合格书)

⑨消防部门施工图审查意见 (图纸审查合格书)

⑩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⑪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交警部门意见)

⑫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审批部门:规划审批处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公示10日)

注意事项:

①施工图图审

②房屋预测绘报告

注意事项:

①)施工图图审(绿建设计表(绿建专篇)、图纸质量、设计方配合)

②房屋预测绘成果

③物业用房确认单(明确位置、面积,布置合理性)

④提供绿地率审核单(绿地率达到30%)

⑤消防、人防审查意见(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批审批表、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或消防设计备案)

⑥环评批复

⑦水土保持报告批复(如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以上的,报告书 )

⑧规费缴纳凭证(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6元/m2,商业110元/m2,办公及地下80元/m2)

⑨提供土地款支付凭证

支持部门:集团、 设计、工程、财务、物业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前置条件:

①经图审后的施工图纸

②监理备案合同

③施工备案合同

④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⑤免招标流程审批(中标通知书、如有国有资产,需按招投标程序)

申请材料:

①申请表

②《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用地批准通知书》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的批准手续

⑤备案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含消防、人防核准)

⑦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含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农名工资保障金、工伤保险等

⑧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担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无工程款拖欠承诺书

审批部门:住建审批处

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①施工图图审

②房屋预测绘报告

③未批先建项目,工程负责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土方外运进出车辆覆盖,场地冲洗、做好围挡、控

尘、排污口沉浆避免直排等

支持部门:集团、工程、成本、设计

#5

商品房预售证

前置条件:

①工程形象到达预售条件

②监管协议签订

③物业维修资金预付款缴纳

④预售价格意向确定

申请材料:

(1)预售方案

①预售价格

②项目资金监管协议(工程投资额、总投资额、建安成本、配套费用、其他)

③预售的投资造价

④住宅质量保证书、产品说明书

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物价局)

⑥工程形象进度(投资额达25%以上监理证明、全年工程形象进度、现场进度满足)

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临时管理规约(物业备案合同)

⑧物业用房确认情况联系单(申报资料、总平图、规划设计条件、物业用房所在层图、预测绘成果、规划许可证、规划审 批表,土地出让金交清单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预缴10%)

⑨施工总进度计划表

⑩总平图

⑪现场勘察情况审核表

⑫担保函、公积金承诺书

(2)预售定价

①销售意向定价

② *** 调控区间

③楼面价、建安成本、配套等成本分析

(3)预售申请

①商品房预售方案、

②商品房预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总投资额、工 程投资额、预售类别、套数等)

审批部门:住建局(房管处、审批处)

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①预售方案编制(预售进度)

②预售价格沟通

③开盘方案及开盘价格

④预售证申领10日内开盘

⑤预售房源价格基本按照方案价格表预售,预售申报价格一年内不调整,且商品住宅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或低于预售申报备案价格的10%。商铺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预售申报备案价格的20%,低于预售申请备案价格无下限要求。

⑥开发资质为暂定级资质,集团做担保若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的担保

⑦公积金承诺公示(现场公示:限绝、阻扰、拒绝申请公积金贷款)

支持部门:集团、工程、成本、财务、营销、物业

结束语:房地产的开发周期较长,以上所述的五证为房地产开发前期工作的前段的主干线,过程中还涉及临水、临电、 临时占道等等一系列审批就此不一一展开。前期工作从土地获取、项目施工、销售、竣工验收及房屋交付,贯穿整个项目的开发周期,配合及协助着项目各项进度推进、整个楼盘如期交付。

来源:投拓狗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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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证有用吗?有什么用?

消防工程师证书的用处:

1、保资质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129号令:以下机构所需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

全国有几千家消防类的公司,据权威部门统计,截止到2016年注册消防工程师缺口可达8万余人。另外还有消息说,国家重点防火单位也需要数量不等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从而可以看出注册消防工程师的需求量是非常大的。

2、设计咨询单位签章

近几年国内火灾频发,国家对消防极为重视。按照目前趋势,设计咨询单位出图前肯定要盖注册消防工程师章,并消防局审核,所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设计咨询单位的地位是很高的。

3、其他作用

①对项目消防设施的设计评估、投入使用和安全运营有否决权;

②公安部主管并盖章,证书有强制性,在一般经营者眼中基本等同于武警证;

③一级合格后可聘为工程师,同时作为消防高级工程师考评的主要依据之一;二级可聘为助理工程师;

④部分取代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能。

⑤根据目前的注册管理体制,可与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师、物业师、招标师、安全师、测绘师、咨询师分开 *** ,因为,消防师注册属于公安部消防部门主管,其他要么属住建部,要么归发改委、安监局等主管。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测绘地理信息作为一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工作,在我国古代就被广泛用于各行各业。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和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促进地理信息共享,推进军民融合,维护 *** 、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 ***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组织科学技术攻关,加强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建设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体系。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进步和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基础测绘。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设与维护省级测绘基准体系;

(二)获取与处理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资源;

(三)测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产品;

(四)建设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五)编制与更新全省行政区地图;

(六)省管水域水下地形与沿海滩涂地形测量;

(七)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八)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设与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测绘基准体系;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产品;

(三)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四)编制与更新本级行政区地图;

(五)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专题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六)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 *** 预算。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测绘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技术设计书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项目。

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符合规范,通过专家论证并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机制。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两年,其中城市建成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一年,行政区划、道路等核心要素应当即时更新。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

因城乡规划、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坐标系统相联系。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十一条 建立数字区域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财政投资的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全省统一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二条 因测绘进行航空摄影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军队测绘部门批准。

因测绘使用无人机进行摄影的,应当遵守航空飞行管制的有关规定。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测绘资料、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提供成果。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组织开展遥感监测、导航定位和地理信息数据申请、调取、传输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测绘设备和测绘成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测绘设备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商相关部门并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发布地理国情监测信息。

从事地理国情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定期监测、统计和分析地理国情,并对地理国情监测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图涉及测绘的,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

不动产测绘应当执行有关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符合的有关规定。不动产测绘成果应当由具有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对不动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

第十七条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市政、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测绘成果

第十八条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

使用测绘成果,实行统一标准、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九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测绘成果汇交管理工作,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汇交和保管工作。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三个月内,依法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查询测绘成果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提供测绘成果应当依法签订使用协议。对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复制、 *** 、转借。确需复制、 *** 、转借测绘成果的,应当经该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权利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 *** 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不得将该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并应当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可用于基础测绘更新的资料。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价格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测绘成果属于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确需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应当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实行异地备份。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保密、 *** 信息安全、消防及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省人民 *** 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 *** 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主要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数据,江、湖、河、山、洞、岛等相关属性数据;冠以江苏江苏省等字样和依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前款规定的内容属于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公布。

第二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应当经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财政资金的具体标准,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确定。

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充分使用已有的适宜的测绘成果,不得重复测绘。

对前款所指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章 地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广电、民政、教育、网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版图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结合相关课程加强版图意识教育,组织学生参加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编制、出版地图和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和省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和省有关规定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现势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地图的标准样图,并定期更新,提供无偿使用。

编制行政区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

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其他地图的,应当标载重要的机关、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标载费用。

第三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全省性地图和主要表现地包含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地图。

本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定。

生产 *** 附有国界线或者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图形的音像制品、标牌、广告以及玩具、纪念品、工艺品的,应当使用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标准画法图图形;生产 *** 单位自行 *** 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应当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地图集(册)、政务服务用图和互联网公益性地图审核,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审查。委托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进行专业审查的,应当告知送审单位,地图内容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负责地图审核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意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由地图安全审校人员负责地理信息审校、上传、发布工作,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 地理信息服务

第三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引导和支持测绘地理信息单位通过合作开发、资源置换、 *** 销售、技术服务等方式,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社会化应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组织测绘地理信息、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环保、民政、民防等部门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实现 *** 部门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及时向社会发布所形成的非涉密基础地理信息目录,增加基础地理信息供给,实现基础地理信息开放共享。

第三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浏览、查询、接口等在线服务。

第三十七条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应当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地理国情专题监测信息。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涉水、大气、植被、土壤、矿产、地面沉降等生态保护地理国情专题监测,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公共信息 *** 上传输涉及秘密的地理信息。

使用地理信息不得危害安全和公共利益。提供卫星导航定位技术服务的,不得泄露个人位置信息。

第六章 基础设施

第三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下列用于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标志、场地和平台:

(一)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三)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

(四)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

(五)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

第四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经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 *** 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应当符合标准和规范。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应当提交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站网、站点信息备案表等材料。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负责指派单位或者专人保管;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保护工作。

第四十四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应当科学布点、合理设置。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需要使用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建筑物的,设置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分布信息。

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使用土地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避让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避免受电磁波发射干扰的安全控制距离不少于二百米。

第四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有的一、二等和省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A、B、C级卫星导航定位点,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维护;三、四等和由市、县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D、E级卫星导航定位点,由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维护。

第七章 资质资格和市场

第四十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审查、测绘资质证书发放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与测绘执业资格有关的活动。

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发放、注册工作。

第四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招标、 *** 采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安全、秘密等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公开招标。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拟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经发包单位同意,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次分包。

招标和 *** 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度。

第五十条 招标和 *** 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分包的,应当附具分包合同文本复印件。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统一监管,利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动态监控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和 *** 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测绘资质和市场信用、测绘评标专家资格、评标 *** 和中标价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应当每年按比例随机抽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未经招标投标且低于成本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监督检验。

第五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建立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向社会发布信用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督管理。

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秘密,不得危害安全。

第五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与安全、保密、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网信、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每年定期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和保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之一款规定,未使用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之一款规定,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违法分包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相关部门可以暂停财政资金拨付。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承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备案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测绘条例》同时废止。

消防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消防验收所需消防测绘资质的资料

一、竣工图缩印成A3加盖竣工章(图纸包括二审地形测绘图消防测绘资质,安装所有图纸)

二、竣工报告(以甲方身份写消防测绘资质,盖四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公章)

三、外墙保温检测报告(是外墙检测消防测绘资质的消防局出具的)、电气检测报告(是强电检测)、消防检测报告(是消防检测完毕后出的报告),必需原件。

四、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所有土建施工单位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资质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所有单位资质必需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需加盖各单位公章。

五、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六、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主要负责人必须与委托 *** 人一致)。

民宅怎么办理消防证明呢?消防队说住宅房产办不了消防证明。而且我必须要消防意见或者是证明。你怎么办理

有关消防证明办理,只有在房屋的现状是符合国家消防规范的情况下才能办理,

如果,有了符合国家消防规范的有关资料后,消防局也不办理,那就是消防局没有这项业务的情况了,这就没办法了。

有关资料,聘请有资质且当地消防局认可的公司(按当地消防局要求),

比如:建筑设计院、房屋鉴定公司、测绘公司等,对房屋进行实测绘图并作出是否符合消防规定的结论,将资料提供消防局并提出做出消防证明的申请。

扩展资料

消防证明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

游艺厅、 *** 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许可证

消防工程报建需要什么证件和流程?

消防工程报建需要的证件和流程消防测绘资质

1.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消防测绘资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填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建筑工程所在单位地形图(1/1000),工程概况及简要说明;

3.建筑工程项目1/500实测总平面图一式两份,计经委立项批文,城建规划部门勘测红线图一份;

4.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及其消防测绘资质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送消防设计专篇

5.设计任务书、说明书、工业建筑应有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和运输、储存方式等资料;

6. *** 土建、结构、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

7.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并出具《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

8.设计单位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扩展资料: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条件:

1.已竣工的建筑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3.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检查报告。

4.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6.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装修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7.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8.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

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9.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操作维护管理手册。

消防报审分总平消防报审和单体建筑消防报审,单体建筑消防报审不用立面、剖面,只要总平、标准层、地下室(如有)、商铺的水电、建筑平面图,以及建设工程消防审核申报表。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消防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