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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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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布: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信息中心 时间:2006-02-28
2005年11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关系到我省测绘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是我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测绘事业的关怀和重视,标志着我省测绘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大意义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测绘在维护国家安全与 *** 、推动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办法”是我省从事测绘活动和进行测绘管理的基本法律规范,是各类测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规则,也是各级人民 *** 和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监督管理和测绘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新修订的“办法”强化了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管职能、明确了基础测绘的法律地位,对测绘市场准入、加强地图管理、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等作了明确规定,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测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促进测绘事业顺利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贯彻落实好“办法”,对于促进我省测绘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水平,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对空间地理信息日益增长的需求,推进测绘法制建设和测绘依法行政,加强测绘统一监管,规范测绘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依法管理基础测绘,不断提高保障能力
“办法”将基础测绘列为专章,确立了基础测绘分级管理及规划、计划、财政预算、成果更新等重要制度,充分体现了对基础测绘的高度重视,为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依法编制并落实基础测绘规划和计划。省测绘局已按照“办法”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青海省‘十一五’基础测绘规划”,报省 *** 批准实施。州(地、市)、县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依照“办法”的规定及各级 *** 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主动配合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认真组织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草案,依法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并建立起相应的管理机制。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是基础测绘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其原则为:1∶2.5万及以小比例尺地形图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国家一、二等控制网建设,属国家级基础测绘范畴;1∶1万至1∶5000比例尺地形图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三、四等控制网建设,属省级基础测绘范畴;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形图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属州(地、市)、县级基础测绘范畴。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做好基础测绘的管理工作。提高测绘部门的公共服务水平。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测绘成果档案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测绘成果数据的安全,同时,做好测绘成果的存储、保管、维护和提供服务工作。努力实现基础测绘成果的 *** 化服务,促进测绘成果的广泛应用和社会化服务。
三、加强统一监管,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办法”明确规定测绘工作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强化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责任,也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加强测绘资质、资格和作业证的监督管理。依法纠正测绘资质“证”出多门的问题,建立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并与测绘单位资质管理相结合。二是加强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重大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规范测绘项目招投标行为,查处非法转包和重复测绘行为。逐步建立测绘资质单位信用制度,对有不良记录的测绘单位提出警告,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测绘单位实行市场禁入。严厉查处房产测绘中存在的无证测绘、不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提供虚假房产测绘成果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房产测绘成果鉴定制度。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分割,引导测绘市场沿着统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继续加强地图市场的整顿与规范,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繁荣地图市场。三是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积极推动测绘单位开展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不断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作用。深入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活动,加强对重大工程测量成果质量的监管,保证重点工程建设的测绘成果质量。四是加强对测绘基准的监督管理,严格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建立的审批制度。五是加强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开展测绘成果汇交和保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贯彻实施《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确保向社会发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六是加强测绘行政执法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测绘行政执法职能,使执法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部门的测绘行政执法职能相适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将依法行政基本知识和测绘法律法规学习考核与普法结合起来,定期组织学习和考核,并把考核情况作为各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指标。建立清正廉洁高效的测绘行政执法队伍。七是强化测绘行政执法监督。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完善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处罚文本,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层层分解逐级监督。建立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对违法行为和消极不作为而造成重大后果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标准,公开办事结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四、强化措施,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
“办法”能否贯彻落实好,关键在于措施是否有力。为此,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一要提高认识。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实践“ *** ”重要思想、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尊严、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工作。在贯彻落实“办法”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胡 *** 总书记关于“加强测绘统一监督管理和基础测绘工作”的重要指示,紧紧抓住当前测绘发展的机遇,加快实现测绘由注重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一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测绘依法行政、推动测绘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开创测绘工作新局面。二要抓好学习、宣传。守法执法的前提是知法、懂法。要继续深入地抓好“测绘法”和“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使学习宣传工作收到实效。要积极争取当地 *** 的领导和支持,主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三要做到从“办法”的贯彻落实与职能到位相互促进。要在法律赋予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青编办发〔2003〕135号“关于明确全省州(地、市)县测绘管理机构隶属关系的通知”精神,在州、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落实测绘行政管理职能,扭转州(地、市)、县级测绘管理工作缺位、工作不落实的局面,使测绘行政职能有机构管,有人负责。
总之,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测绘依法行政,推动测绘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而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开创测绘工作新局面。
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10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成果管理行为,建立测绘成果资源共享机制,促进测绘工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的汇交、管理和使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陆地、水域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成果:
(一)大地测量数据及其相关资料;
(二)摄影、遥感测量获取的底片、数据;
(三)地形图、地籍图、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
(四)工程测量数据及其相关资料;
(五)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本条例所称基础测绘成果,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各专业部门、专业测绘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形成的大地测量控制网、基本地图、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测绘成果;专业测绘成果,是指除基础测绘成果以外,各专业部门、单位为业务需要完成的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成果。第四条 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分类提供、定期更新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自然变化情况,对基础测绘成果定期进行更新,并将基础测绘及其成果更新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区)、县(市、区)人民 *** 指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二章 成果汇交第七条 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属于测绘项目委托方或者由测绘项目委托方与测绘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测绘成果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对测绘成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八条 承担基础测绘任务的测绘单位和专业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应当在测绘作业完成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测绘成果管理机构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第九条 下列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
(一)国家等级的天文、三角、导线、水准、长度、重力测量和卫星大地测量的数据及相关资料;
(二)五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1:5000~1:100万比例尺的整幅地形图和地籍图、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及其他正式印制的地图;
(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电子地图的磁盘、光盘;
(四)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测量数据及相关资料。
航空、航天摄影及其他摄影测量、遥感测量,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第十条 汇交测绘成果副本、目录,应当遵守下列时限规定:
(一)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在作业任务完成后六十日内汇交;
(二)专业测绘成果应当在作业任务完成后四十五日内汇交;
(三)在基础测绘、专业测绘中形成的摄影、遥感成果,应当在作业任务完成后三十日内汇交。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的,应当提前十日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第十一条 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应当保证数据准确、资料完整、整饰规范。具体要求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 成果管理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
测绘成果应当经过具有资质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质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第十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目录进行整理、加工,建立全省测绘成果数据库和测绘成果信息查询系统,并定期编印测绘成果目录集。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测绘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信息 *** 和其他方式定期向社会发布测绘成果信息。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成果更新规划,并组织实施:
(一)全省统一布设的测绘控制网,十年至十五年更新一次;
(二)1:1万比例尺地形图至少五年更新一次;
(三)城镇、经济开发区1:5000或者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图,三年至五年更新一次。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8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应用与共享,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以及质量监督管理、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鼓励和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共享和交换制度以及运行机制。第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全省依法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以及提供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服务等具体工作,由省测绘资料档案机构承担。
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第二章 质量管理第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落实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和责任制度,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还应当按规定经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第七条 测绘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与标准。
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第八条 从事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的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测绘资质。
从事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的机构向社会开展测绘质量检验服务的,还应当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第三章 汇交与保管第九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接收本行政区域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
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市、县(市、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非财政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及相关说明。
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第十条 应当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包括:
(一)等级以上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地籍图测绘、房产图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五)工程测量中的控制网测量成果和地形图;
(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地理信息数据及有关资料;
(七)城市及区域性地面沉降监测测绘成果资料;
(八)公开出版的地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测绘成果资料。第十一条 接收测绘成果资料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时,出具汇交凭证。
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测绘资料档案机构移交测绘成果资料。具体办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制定。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的目录,实行动态更新,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方合资、合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在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时,应当将汇交情况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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